导入数据...
 
 
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访工作管理办法
时间:2024-12-12 09:06:55    编辑:邓刚云
    查看:7

 

 

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,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,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信访工作秩序,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信访工作办法》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信访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,增强四个意识、坚定四个自信、做到两个维护;牢记为民解难、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,坚守人民情怀,坚持底线思维、法治思维,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,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;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,及时化解信访突出问题,促进校园和谐稳定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信访,是指信访人(本校教职员工、学生、家长或校外其他组织和个人)通过网络、书信、传真、电话、短信、走访等形式,向学校提出建议、意见或投诉请求,以及上级组织交办或有关校外单位转办的,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来信、来访事项。

第三条  学校信访工作,党政一把手负总责,亲自抓重大、复杂信访案件;分管领导牵头抓,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负责落实,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;实行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。

第四条  信访工作坚持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预防矛盾激化和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实事求是、公开公正的原则;坚持接受群众监督,服务师生员工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

第五条  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,由党委书记、校长任组长,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,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,挂在纪委办公室。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、接待信访人。

第六条  学校信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,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;

(二)完善学校信访工作规章制度,规范信访工作流程;

(三)受理校内外组织或个人的信访事项;

(四)按校领导批示,向校内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转送、交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并协调、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;

(五)处理上级机关转送、交办的信访事项;

(六)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,接受群众信访咨询;

(七)做好其他信访相关工作。

第七条 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是信访工作的基层单位,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。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,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受理、办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;对重大信访事项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处理进程和结果。

(二)承办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,并在规定时间内拟写复函,报告处理结果;

(三)做好师生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,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;

(四)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,建立信访排查、调解、处理联动机制,及时化解矛盾纠纷;

(五)负责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。

第八条  学校选派政治坚定、纪律严明、办事公道、作风优良、熟悉政策法规、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。学校实行新入职干部、优秀青年干部、新提拔干部等到信访岗位挂职锻炼为期不少于3个月制度。从政治上、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人员,积极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,改善信访工作办公条件,合理设置信访接待场所,配备安全保护设施。

第三章 信访渠道方式

第九条  学校、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积极畅通信访渠道,为信访人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意见、投诉请求、查询有关信息及办理结果提供便利条件。

(一)学校办公楼设有信访办公室(纪委办公室),办公楼底楼设有信访举报箱。学校纪委网页设有受理信访事项邮箱学校纪委书记、信访办公室(纪委办公室)受理电话。

(二)学校官网http://www.cnyz.edu.cn/设立书记信箱校长信箱,党政办公室及时收取信件,登记并报请领导批示处置。

(三)每周三下午4:00—6:00为校级领导接待日,信访人可直接向校领导反映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,党政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、接待来访等工作。

(四)学校接入四川省信访管理系统和四川省高校网络理政平台,可随时接收并办理(处置)信访事项。

第四章  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

第十条  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。

(一)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联系方式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
(二)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,先向责任归属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反映。多人反映共同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应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
(三)对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到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的,涉访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安排相关负责人联合接访。

第十一条  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遵守信访秩序,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第十二条  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:

(一)对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和教学、科研、人事、后勤、管理等工作的意见、建议、情况反映;

(二)对学校及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意见、建议、批评和要求;

(三)监督、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、违纪及失职行为;

(四)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、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事项;

(五)向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询问、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 不予(再)受理的信访事项:

(一)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;

(二)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
(三)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,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;

(四)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(复核)的;

(五)已经省、市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,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;

(六)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。凡有具体线索、情节,具有可查性的,应当处理;无具体线索、情节的,可以登记备查,不予处理;

(七)其他不予(再)受理的情形。

第十四条  接到信访事项后,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,应当场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,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。但信访人的姓名、住址不清、无联系方式的除外。

第五章  信访事项办理

第十五条  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的原则,按下列方式办理:

(一)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,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;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,按批示办理;

(二)属于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,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;

(三)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,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,联合办理。

第十六条  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:

(一)登记。收到信访材料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,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、要求等内容。信访材料转学校信访办公室。

(二)处理。一般性的信访事项,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办理;重要来信由信访办公室呈分管领导或书记、校长批示。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问题的性质,信访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的原则,及时、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、交办。

(三)回复。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,形成回复意见,经分管领导或书记、校长审定后,及时回复信访人。向信访人宣传政策,告知处理情况,答复处理结果。

第十七条  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对于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、转办的信访事项,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,应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办结;没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,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办结。情况复杂的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。

第十八条  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、意见,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,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。

第十九条  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、揭发事项,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。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。

第二十条  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适用简易办理程序,简化程序,缩短时间,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、办理。

(一)事实清楚、责任明确、争议不大、易于解决的;

(二)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、表达感谢,可以及时反馈的;

(三)涉及师生员工日常工作生活、时效性强,应当及时处理的;

(四)国家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;

(五)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。

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,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、电话、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信访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,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请求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,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。       

第六章  信访工作纪律

第二十二条  信访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当具备充分依据,不得恶意诬告或诽谤。同一事项在一个月内多次投诉举报的,仅受理关于该事项的首次举报投诉。

第二十三条  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工作人员,必须遵纪守法,忠于职守,秉公执法,清正廉洁,保守秘密,不得在任何时间、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与案件无关的人透露信访人身份。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,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信访人或案件情况。严禁向被投诉者、被举报者通风报信,或为被投诉者、被举报者说情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,重证据、重事实、重调查研究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接受调查的部门或个人应予以配合,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。

第二十六条  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打击报复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办理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八条  信访人在学校教学、科研、办公以及其他重要场所滞留,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,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。

第七章  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与奖励

第二十九条  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责任制的校属各二级学院、各职能部门或个人,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,责令改正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追究责任:

(一)因决策失误、工作失职导致损害师生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二)未按照规定受理、交办、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,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,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;

(三)违反群众工作纪律,对应当解决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损害党群干群关系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四)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,导致事态扩大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五)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隐瞒、谎报、缓报,或授意他人隐瞒、谎报、缓报的;

(六)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、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者各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的;

(七)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。

第三十条  对前款涉及的集体责任,相应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,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,直接分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。

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,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,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根据情节轻重,对涉事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,采取通报、诫勉、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等方式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  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;信访人滋事扰序、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,依纪依法,严肃追究责任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学校对信访干部实行交流制度,对优秀信访干部优先使用;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,提出的建议、意见,对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有较大贡献的,学校认定后予以奖励。

第八章   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川南幼专校﹝201750号和川南幼专校﹝201751号文件同时废止。